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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企业并购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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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来源:昆明企业并购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企业并购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杨猇茸,昆明企业并购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经营管理好一家公司是非常具有难度的,首先要保证员工有着可观的收入,其次,还要保证股东不退股。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司的运营有合理的资金,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


  上述房产仍登记于丙方名下,甲方若以丙方名义将上述房屋出售,需提前两周通知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源自物管手册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格式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或者公司减资方式实现。下面为一则退股协议,内容比较简单,仅供参考。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乙方系丙方股东,现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所持丙方股份,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退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人所持公司30%股份转让乙方。 二、甲方不再持有丙方任何股份,并退出丙方股东会。 三、甲方已从乙方及丙方账户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取得三千万及如下六套房产作为股权转让款及个人分红: 四、上述房产仍登记于丙方名下,甲方若以丙方名义将上述房屋出售,需提前两周通知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丙方所得购房款应减去税收后于 日内以转账/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五、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分红如因税收缴纳与本合同第三条预估的数额不同,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甲方所得股权转让款及分红的现金部分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只作为丙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证明。实际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20xx年月 日 乙方: 20xx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二、股东退股的原因


  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公司陷入僵局。


  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有限公司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三、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退出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公司破产。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协议内容有哪一些。在退股协议中,我们应该交代清楚股票的价值,以及获得股票的时间以及转让期。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在我们现在这个经济贸易如此发达的时代,对外贸易已经我们现在每天都会接触或者是了解的事情。所以更别说是在公司直接爱你的对外贸易的交流和交易上。可能会有很多的人对于外资并购或者是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非常感兴趣。那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的一般规则


  虽然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由于财务制度、信息披露比较规范、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明晰,应是外资并购的首选,但毕竟上市公司资产规模都比较大、数量也有限、而且并购要受制于很多条件,因此从数量上来说更多的外资并购将发生在外国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而这就也凸现了《并购规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有从事投资银行方面的业者认为《并购规定》的颁布对于有意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外国资本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虽然多少有些夸张,但是其间所夹带的对于《并购规定》可能启动的大量外资并购业务的强烈预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并购规定》不仅扩大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门脸,排除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方面的条条杠杠,还在某些方面还借助于国际实践经验从而较之我们以往做法有了不小的突破,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内容本身也大大提升了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外资的跨国并购提供了比较清楚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指南,将直接引发外资并购在国内的升温。从吸引外资的角度来看,进两年来中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数额虽一致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方式简单和不能满足国内外需求的问题已经显现,《并购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无疑是锦上添花的美事,对于维持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长期稳定增长也会起到不小的作用。从国内企业的角度看,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对于外资有较强的需求,而国外的很多中小型的投资者通过并购的方式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会起到积极效果。


  当然,从主要内容来看,《并购规定》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的框架下就外资并购程序和涉及的部分问题的明晰,尚存在一些不甚清楚的地方,有些地方则是点到为止。看来,终究如其名称一样,尚属暂行,这暗示着还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以下就简要介绍《并购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并结合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概要的分析。


  三、企业并购有什么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2、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


  3、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以上就是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